首 页 政务公开 在线办事 税收文化 公众参与  
今天是:
首页
网上地税服务平台场景式服务
→文章
复业登记

字体:【 发布时间: 2009-04-08 14:33:00 打印】【关闭

   一、业务概述
  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,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。
  二、法律依据
  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
  三、纳税人应提供主表、份数
  无
  四、纳税人应提供资料
  《停业复业(提前复业)报告书》
  五、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
  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,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;提前复业的,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。
  六、税务机关承诺时限
  提供资料完整、填写内容准确、各项手续齐全,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。
  七、工作标准和要求
  1.核准
  (1)按照《停业复业(提前复业)报告书》将收存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、发票领购簿、未使用完的发票全部返还纳税人并启用;
  (2)准期复业的,以核准停业期满次日作为复业日期;提前复业的,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;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,按准期复业处理,在系统中正确录入复业信息。
  2.资料归档






文章发布:系统管理 文章作者:
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主办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
Copyright 2006-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:山东省地方税务局
地址:山东省济南市济大路5号 邮政编码:250002
建议使用IE5.0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采用1024*768 网页编码采用自动选择进行浏览

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