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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申报方式核定审批

字体:【 发布时间: 2009-04-08 14:34:00 打印】【关闭

   一、业务概述
  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,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、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、报送事项。税务机关应当建立、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。经税务机关批准,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、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。
  二、法律依据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二十六条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三十条
  三、纳税人应提供主表、份数
  《邮寄(数据电文)申报申请核准表》,1份
  四、纳税人应提供资料
  无
  五、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
  无
  六、税务机关承诺时限
  提供资料完整、填写内容准确、各项手续齐全,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。
  七、工作标准和要求
  1.受理审核
  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,受理纳税人的申请;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。
  2.核准
  在系统录入《邮寄(数据电文)申报申请核准表》信息,核准纳税人的申报方式,制作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交纳税人。
  3.资料归档  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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